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负责人:张豫,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凯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习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纪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习书,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唐俊平,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喜明,男,汉族,1958年4月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杜维,女,汉族,1983年9月1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李轩乐,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杜英,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凯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李习书、唐俊平、罗喜明、杜维、李轩乐、杜英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南昌凯巨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以借款本金9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李习书、唐俊平、罗喜明、杜维、李轩乐、杜英对被执行人南昌凯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南昌凯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李习书、唐俊平、罗喜明、杜维、李轩乐、杜英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3273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76841.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凯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云辉矿机有限公司、李习书、唐俊平、罗喜明、杜维、李轩乐、杜英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