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沙河南路。法定代表人白芝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文彬、亓峰,阜阳市颍泉区周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公司总经理。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于传华银行存款21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或折价抵偿债务。
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