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953号
原告:汪某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汪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