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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953号

汪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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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953号

原告:汪某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汪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