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862号原告吕亚军,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晓锋,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土伟,又名吕途伟,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吕亚军诉被告吕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锋、被告吕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亚军诉称,被告吕土伟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当时并未给原告书写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原告借款。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每天偿还500元至2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之后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至今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土伟辩称,被告吕土伟没有借原告的钱,被告吕土伟借的是赵跃辉的钱,原告与赵跃辉是夫妻关系。被告吕土伟在2013年4月25日与2013年5月25日分两次借赵跃辉的钱,一共10万元,并向赵跃辉出具两份借条。2014年11月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吕土伟给出具一份总借条,借条内容是被告书写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2013年5月25日原告的丈夫赵跃辉分两次给被告吕土伟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告吕土伟给赵跃辉分别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2014年11月1日,被告吕土伟给原告吕亚军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吕亚军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从11月1号开始每天付5百——2仟元。)月息0.2元。吕途伟,2014年11月1日。”2013年4月25日、2013年5月25日的两份借条作废。庭审中被告称月息0.2元并非本人书写,但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递交书面鉴定申请。上述事实由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吕土伟向原告吕亚军借款100000元,有欠条为凭,被告吕土伟认可原告吕亚军的丈夫赵跃辉处给付100000元的事实,故双方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被告吕土伟借原告吕亚军的100000元借款,应当予以归还。
被告吕土伟称月息0.2元并非本人书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吕土伟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有欠条为凭,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土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吕亚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2016年8月5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被告吕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珉
审 判 员 李喜峰
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