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990号
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
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红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柯永元,性别不详,出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柯永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