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催25-26号申请人深圳大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商业、办公区域)A1栋15A1F。法定代表人刘赐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善亚,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大德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0200053/26575119、30200053/24687506号两张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务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4805元、56916元,出票日期均为:2016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6年7月20日,收款人均为:兴国县好美佳装饰材料商行,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大德堡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人民陪审员��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