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850号原告施家旺,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小迪、陈尔珠,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敦泉,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江化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华,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旺诉被告张敦泉、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家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家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家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4.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62.35元,由原告施家旺负担。
审 判 长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
人民陪审员 郭敏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