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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执1871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曾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曾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曾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14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曾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4的存款人民币3034341.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