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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472号

黄志钢与黄新民、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志钢,黄新民,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钢,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新民,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丁字桥路27号。法定代表人库焱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库焱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黄志钢诉黄新民、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志钢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新民、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志钢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黄志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到2016年8月5日止共计5,25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27,950元;4、承担执行费57,54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新民、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90,74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