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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200号

刘淑香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淑香,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200号

申请执行人:刘淑香,女,1965年10月6日生,洲,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淑香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6执520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淑香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东宇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