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44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威隆。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永登县看守所。2009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威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威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祁威隆与窦某某经微信联系交易毒品后,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市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窦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窦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祁威隆出售给其的甲基苯丙胺0.53克,从被告人祁威隆身上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祁威隆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祁威隆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威隆与窦某某经微信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于2016年4月15日17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市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窦某某出售毒品后被警方抓获,当场从窦某某处查缴由被告人祁威隆给其出售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53克,从被告人祁威隆处查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短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祁威隆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威隆无视国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但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威隆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威隆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祁威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威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翟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美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