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847号

许新峰、沂源县汇和百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新峰,沂源县汇和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许新峰,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沂源县汇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重庆路,组织机构代码76095842-2。

法定代表人:沈照明,董事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沂源县汇和百货有限公司在李磊(豆香米线餐厅业主)处有房屋租赁费预期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沂源县汇和百货有限公司在李磊处预期房租收益1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