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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苏泉窝与黄佩贞、何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泉窝,黄佩贞,何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苏泉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01X。被告黄佩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828。被告何小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048。委托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泉窝与被告黄佩贞、何小丽、魏坤伟、魏相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岑文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被告魏相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依法驳回。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魏坤伟、魏相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泉窝,被告何小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佩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黄佩贞、何小丽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于2015年1月15日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现因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拒不还款。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二被告连带支付欠款人民币共计1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借款本金1200万元,变更为借款本金8163982.7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何小丽辩称,1.借款属实,在诉讼过程中以物抵债部分,抵减了3836017.3元。2.希望原告将本笔债务按份分配,两被告按各50%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何小丽的质证意见: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何小丽质证认为,无异议。2.借据二份、转款凭证四份、个人汇款委托书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原告借给二被告1200万元。被告何小丽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被告何小丽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黄佩贞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黄佩贞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佩贞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黄佩贞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为原件,被告何小丽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查明,苏泉窝通过顺德农商银行四次转款给何小丽,分别为:2014年11月28日转款100万元,2014年12月1日转款400万元,2014年12月11日转款250万元,2014年12月17日转款500万元。另于2014年12月7日苏泉窝通过兴业银行转款给何小丽250万元。2014年12月1日黄佩贞、何小丽立下《借款》,确认借苏泉窝人民币500万元,于2015年2月11日前归还。2015年1月15日黄佩贞、何小丽立下《借款》,确认借苏泉窝人民币700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苏泉窝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黄佩贞、何小丽归还借款12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苏泉窝称一共借给被告1500万元,后来被告还了300万元,将原来1000万元的借据给被告,被告重新出具一份700万元借据给原告。另起诉后,何小丽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还了3836017.3元,诉讼请求变更为借款本金8163982.7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银行转款凭据反映原告向被告黄佩贞、何小丽借出1200万元。被告何小丽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据此,本院确认原告向两被告出借1200万元真实。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仅归还了3836017.3元,余款8163982.7元没有归还。两被告没有在承诺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8163982.7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佩贞、何小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泉窝偿还借款本金8163982.7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900元,由被告黄佩贞、何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文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