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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2823号

张远同与张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远同,张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823号

申请执行人:张远同,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张水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张水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水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水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