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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266、269、272、275、276、278、292、293、729、843-850、852、853、940、941、957、958、963、1167-1171、1627-1629、1681、1857号

王晶双与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纪成,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66、269、272、275、276、278、292、293、729、843-850、852、853、940、941、957、958、963、1167-1171、1627-1629、1681、1857号

申请执行人:刘纪成等(34件案件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

被执行人: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运家园35栋2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申请执行人刘纪成等与被执行人大连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调字(2016)第111号仲裁调解书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纪成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阳

审判员 张 泉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裴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