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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82号

李亚杰与张凤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亚杰,张凤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82号

原告:李亚杰,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强,山西昌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凤亭,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李亚杰与被告张凤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将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街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街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亚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李亚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李 珊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