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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68号

牛天亮与史文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天亮,史文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牛天亮,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史文宾,男,25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现在晋城富士康工作。本院在执行牛天亮与史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3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牛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