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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276号

肖朝阳与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朝阳,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肖朝阳,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字3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朝阳工程款230965.1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770元;3、承担诉讼费2290元和本案的执行费3691.0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汤励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黃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