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财保69号申请人商桂青,男,被申请人陶尚海,男,申请人商桂青与被申请人陶尚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桂青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陶尚海驾驶的冀BZ36**号重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陶尚海驾驶的冀BZ36**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俊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