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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649号

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原系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JJModa奢侈品直营店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钟正,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钟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JJModa奢侈品直营店,采用假包调换真包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窃得包4只,共销赃得款人民币855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8月某日,被告人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JJModa奢侈品直营店,趁无人之际,窃得范某独立经营柜台内的紫色爱马仕水桶包1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00元。2.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JJModa奢侈品直营店,采用假包调换真包等手段,窃得范某独立经营柜台内的红色爱马仕铂金包1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00元。3.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JJModa奢侈品直营店,采用假包调换真包等手段,窃得范某独立经营柜台内的蓝色爱马仕铂金包1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2000元。4.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购物公园JJModa奢侈品直营店,采用假包调换真包等手段,窃得范某独立经营柜台内的黑色香奈儿包1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缪某、成某、赵某、王某甲、虞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截图、照片、电子勘查工作记录、光盘、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退赔谅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邹某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 璐

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

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