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593号
原告:熊志勇,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春,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晓丽,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勇与被告王永春、汤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熊志勇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裴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