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民初593号

熊志勇王永春汤晓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志勇,王永春,汤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593号

原告:熊志勇,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春,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晓丽,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勇与被告王永春、汤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熊志勇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裴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