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372号
申请人:上海人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璀,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姚恩,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人上海人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人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1844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人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人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人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建
审 判 员 胡 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