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负责人王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振刚,该行员工。被告马宝友。被告马秀芬。被告龙永。被告杨淑云。被告王利民。被告杨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被告马宝友、马秀芬、龙永、杨淑云、王利民、杨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宝友、马秀芬、王利民、龙永、杨淑云、杨成新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0元。��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马宝友、马秀芬、王利民、龙永、杨淑云、杨成新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志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郭思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