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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807号

刘玉庆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807号罪犯刘玉庆,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喀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平均91.5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一四年六月至

二○一六年一月,累计获考核分290分,记功4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艳华

审判员高海霞

审判员赵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