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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424号

原告林永珍诉被告田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永珍,田春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424号

原告:林永珍,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林巨鹏,住隆化县。

被告:田春青,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珍与被告田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鲁冠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