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424号
原告:林永珍,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林巨鹏,住隆化县。
被告:田春青,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珍与被告田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鲁冠群 百度搜索“”
原告林永珍诉被告田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424号
原告:林永珍,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林巨鹏,住隆化县。
被告:田春青,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珍与被告田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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