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76号申请人张玉平,男,汉族,住鄂尔多斯市,牧民。被执行人查干呼日嘎,男,蒙古族,住鄂尔多斯市,牧民。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蒙古族,牧民。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查干呼日嘎、那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