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法执字第1676号

张玉平与查干呼日嘎、娜仁高娃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平,查干呼日嘎,娜仁高娃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76号申请人张玉平,男,汉族,住鄂尔多斯市,牧民。被执行人查干呼日嘎,男,蒙古族,住鄂尔多斯市,牧民。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蒙古族,牧民。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查干呼日嘎、那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