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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保1号

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小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财保000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小丽(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8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