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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036号

唐远国,何靖与重庆市安陶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远国,何靖,重庆市安陶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036号

原告:唐远国,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

原告:何靖,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重庆市安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沙河村2社。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

原告唐远国、何靖诉被告重庆市安陶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远国、何靖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安陶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远国、何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国、何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远国、何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邸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德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