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811号原告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傅桂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琦,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黑龙江省中电巨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佟大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中电巨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保全费4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成友
人民陪审员 佟春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