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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637号

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展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伟伟,女,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豫142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

上诉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