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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01656号

祝献金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献金,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01656号

原告:祝献金,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望松街道西河村祝家**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0********。

被告:杨伟,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望松街道岗后村*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92********。

原告祝献金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杨伟归还借款1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被告杨伟向原告祝献金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归还了6000元。余款由被告杨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祝献金借款24000元,于2016年4月5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杨伟归还了10000元,余款14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献金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杨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罗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