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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恢25号

李昆与董万红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昆,董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昆,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董万红,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关于李昆申请执行董万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石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董万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昆案款809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昆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万红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80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