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昆,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董万红,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鹿。关于李昆申请执行董万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石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董万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昆案款809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昆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万红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80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