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636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00号。
负责人:傅河水,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潇、叶雯婧。
被
申请人:楼虎军。
被
申请人:金双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申请人楼虎军、金双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季东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喻志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