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25号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系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鲁波,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代理人王佰禄,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郁新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鲁波、山东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