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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保132号

原告杨良南诉被告周铁球、赵桔英、周红旗、黄慧、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良南,周铁球,赵桔英,周红旗,黄慧,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保132号申请人杨良南,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石潭镇被申请人周铁球,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被申请人赵桔英,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被告周铁球之妻。被申请人周红旗,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黄慧,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居民,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石潭镇法定代表人周铁球,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杨良南诉被告周铁球、赵桔英、周红旗、黄慧、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良南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铁球、赵桔英、周红旗、黄慧、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万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杨良南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县石潭镇南区大道居佳新城4栋商铺(产权证号为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00615**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良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铁球、赵桔英、周红旗、黄慧、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琳芳

人民陪审员  唐赞华

人民陪审员  陈代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宋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