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尹德云。
被执行人:张茂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茂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64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汤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