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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199号

陈向文与胡长理、钟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向文,胡长理,钟鹏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陈向文,男,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胡长理,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钟鹏,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向文与被执行人胡长理、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2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胡长理、钟鹏欠申请执行人陈向文货款28700元,负担受理费259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委托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查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长理、钟鹏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