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罗芳。被执行人吴华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华敏发出(2016)浙0127执1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华敏名下轿车一辆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程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