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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269号

罗芳与吴华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芳,吴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罗芳。被执行人吴华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华敏发出(2016)浙0127执1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华敏名下轿车一辆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程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