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506号原告廖廷兵,男,生于1981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廖志强,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光琴,女,生于1983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廖志强,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宇,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廷兵、梅光琴与被告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指定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5日10:00到达长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被告长宁县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查清有关事实和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原告廖廷兵、梅光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廖廷兵、梅光琴承担。
审 判 长 杨 云
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
人民陪审员 雷华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