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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800号

徐治民与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治民,徐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800号

原告:徐治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琼,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青。

原告徐治民与被告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治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计632.5元,由原告徐治民负担。

审判员  吴银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