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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0827号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龙有欣、林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龙有欣,林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827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阮玉美。

委托代理人:曹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龙有欣,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林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符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