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827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阮玉美。
委托代理人:曹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龙有欣,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林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符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