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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560号

臧玉洪与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玉洪,王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560号

原告:臧玉洪,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王庆峰,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洪与被告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玉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玉洪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臧玉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