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560号
原告:臧玉洪,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王庆峰,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洪与被告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玉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玉洪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臧玉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