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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605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605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被告马某丙,农民,系被告马某乙之母。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马某甲诉称,2015年1月16日,经人介绍,他与被告马某乙以乡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未领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同居前二被告索要彩礼9万元,返还一万作为陪嫁。因婚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性格不合发生矛盾。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乙、马某丙辩称,被告马某乙与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未经结婚登记,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前要了彩礼9万元,返还1万作为陪嫁,实收8万元。娘家陪嫁了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一架小型压面机等零星物品。同居后双方关系一般,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至今。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经人介绍,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以乡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未领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同居前要了彩礼9万元,返还1万作为陪嫁,实收8万元,向原告要了金戒指一枚。娘家陪嫁了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一架小型压面机等零星物品。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现被告马某乙已带去。因婚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性格不合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1月23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马某乙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起诉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就同居关系已自行解除,其他方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4.5万元。女方带去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归被告马某乙所有;陪嫁物小型压面机一台等零星物品归原告马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涛

代理

审判员  张正伟

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成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