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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529号

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与陈剑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陈剑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211民初1529号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开封市宋城路大朱屯综合楼9-16营业房。经营者窦忠利,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陈剑飞,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诉被告陈剑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剑飞自愿给付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修车费19755元及停车保管费3600元,共计23355元,并同意按照以下期限履行:2016年9月5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9月25日前给付3355元;案件受理费为192元,由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负担。如果被告陈剑飞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归还款项。原告开封市开发区忠利汽车维修站同意被告陈剑飞在给付完毕上述应付维修费及保管费后将豫B×××××号汽车从原告处取走。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