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宫克正,讷河市拉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哲,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诉人林健为与被上诉人崔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00元,退还上诉人林健。
审判长 梁 英
审判员 严凤兰
审判员 孙宪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