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5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至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小兔子奶茶店门口,趁无人注意,窃取了洪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红色优狐牌电动车。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文某至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中路××号门口,窃走刘某放置在该处的蓝色三轮电动车。2016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至瑞安市塘下镇沿河西路××号门口,将戴某停放在该处的大绵羊摩托车盗走。2016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文某至瑞安市塘下镇天瑞晶品小区门口,窃取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电动车。2016年5月1日17时许,报告人文某至瑞安市塘下镇建设大厦×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窃取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红色丰锐牌电瓶车,车牌号为RA×××××,后以人民币320元价格卖给梁某,现已被追回并扣押。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计人民币1032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刘某、戴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被追回,对被告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电瓶车,发还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周季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