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滑县公安局批准,于2015年12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第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宋某某(在逃)在滑县滑州路靳庄村二期租用冯某一套房子。2015年12月份,宋某某利用租住的房子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并雇用李某乙、王某在赌场内负责上分、退钱等日常工作。赌场经营期间宋某某与被告人武某协商由武某带人去赌场内赌博,每次提给武某200元。经营期间武某先后带人10余次。2015年12月19日,公安干警将游戏厅当场查获,共抓获参赌人员3人,查获捕鱼机2台、黑红梅方机1台,现金4800元(公安机关已扣押待随宋邵东案)。案发后,被告人武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某、谢某、巫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证言;被查获现场赌博照片;无前科查询证明;租房协议;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收取回扣,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为开设赌场组织客源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武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数额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武某退出的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万众
审 判 员 刘国强
代理
审判员 杨海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双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