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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107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07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妍丽,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刘书杰,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书杰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书杰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