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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657号

李安进与章飞翔、陈美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安进,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李安进。被执行人章飞翔。被执行人陈美莲。被执行人李传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安进与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李传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飞翔、陈美莲、李传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6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