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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983号

吾紫娟与胡绍伦、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吾紫娟,胡绍伦,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983号

原告:吾紫娟。

被告:胡绍伦。

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南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吾紫娟与被告胡绍伦、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吾紫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紫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由原告吾紫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洪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齐 鑫 百度搜索“”